Post By:2020/12/14 10:50:05
12月08日08时41分,宋某某(男,42岁,即墨区人)驾驶车牌号为鲁BAXXXA的小型汽车,沿即墨区孟沙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井山二路路口左转弯时,与金某(男,30岁即墨区人)驾驶车牌号为鲁BJXXX3的小型汽车由西向东直行时相撞,发生交通事故。
[img]/tp/2020/1214/1050035393.jpg[/img]
经民警现场勘察,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“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,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:(七)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,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、行人先行。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。”之规定,负全部责任;当事人金某无责任。
交警提示: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,严格遵守交通法规,确保行车安全。